阻止电瓶进电梯—— 一个自由人的权力边界





2003年以后,社区物业管理在履行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人员行为规则而制定的“业主公约”(后称“管理规约”)时,因为对业主使用了限制性的语言和行为,常常遭受业主质疑和直接回怼,无一例外,理由都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工作人员是来做服务而非管理的”。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发生在每一起管理现场,更不是发生在每一个涉事业主身上。业主对物业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的言行,是接受还是抗拒,绝大部分情况是看此时此刻物管人员的言行是否对业主本人有利,而不是是否符合“管理规约”的要求。

违章搭建、乱停车、公共道路堵塞,这些显而易见的业主违规行为受到物管人员阻止的时候,冲突往往只是在物管与肇事业主之间产生,作为直接的受害人,那些更多的业主,往往是沉默,麻木,毫无反应地无视这一切。当然,如果物管人员最终无法搞定违规业主,那么这些原本沉默的业主,极有可能马上有所行动——拒交物管费。

电瓶车在过道、车库、电梯内自燃而引发火灾的情况由来已久,其势凶猛,其状惨烈,人人有目共睹。没有人会愿意接受自己跟一辆电瓶车同处在一个封闭的电梯轿厢中。即便没有发生火灾,其间窄逼窘迫的感受和如影随形的恐惧也让业主如同怀抱一颗会随时引爆的雷。可是,为什么同行的业主并没有阻止电瓶车进电梯呢?

阻止电瓶车,以及可以预见到有所行动的自己必须面对的冲突和代价,以及冷漠的看客们毫发无损地离开,以及大概率侥幸平安后面的岁月静好……甚至这些都仅仅是属于作文者和立规者想得太多。没有人出面阻止,仅仅是因为他们在一次又一次重复的现实中,已经变得封闭保守,胆小怕事。

成都某住宅小区电梯内电瓶车自燃并严重伤人事件发生后,我特别从网上搜索了相关报道和评论。发现“小区物管有权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吗”等类似提问和讨论属于长期热点。一个基本可以纳入有杀人危险的行为,为什么这么多人会去关注谁才有权阻止它?甚至有一些具有职业威信的人士还明确表态说:物管无权阻止。

阻止自杀和杀人是天赋道义,倘若有法规与此相悖,则是法规需要修改,而非道义需要质疑。一个对道义与公理不断模糊、不断挑战、甚至不断否定的社会,必定堕落到可怜可悲。

回到住宅小区中,规约并非为了事后追责,更应该事前预防,僭越规约者应该遭到事前阻止。在工艺进步没有达到解决电瓶安全之前,每一位业主,和每一位物管人员,都有权对身边携带电瓶同进电梯的人说不!






原载于《现代物业》2021年2-3期/总第5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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