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了的电动车:不要将制止违法全部寄望于他人


2020年5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因某业主私自将电动车停入电梯轿厢升楼,在电梯门关闭时,电动车突然发生自燃,结果造成轿厢内5人烧伤。该事故中最小的受害者,是一名才出生六个月左右的婴儿,却因为肇事者的一己之私,受到无辜的伤害。
事故发生后,当时的实时监控视频在网媒上迅速传播。看到那惨烈的一幕,无数人不为受害者揪心,也对罪魁祸首切齿!又有谁能不揪心?谁不切齿?
电动车因自燃自爆造成人员伤亡,这几年时有发生。在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第三条规定:“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公民将《通告》视为“废纸”,依然我行我素,从而给事故埋下隐患。
除了公安部的《通告》,对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相应明确处罚的还有《治安处罚法》、《消防法》等明文法律;因妨害消防安全造成重大事故,还将受到《刑法》的严惩!可这么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竟仍镇不住“妖孽”,依然不断有人以身试法!
——“法不责众”,是很多人持有的侥幸心理,这种错误的想法,如同洪水猛兽。它怂恿着人们藐视一切法律法规,肆无忌惮地冲撞着安全防范的堤坝。野草般生生不息的各种不良生活习惯、违法行为,是造成住宅物业小区内各种安全事故的诱因之一。
而培养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土壤”,无外乎“远亲不如近邻”的邻里“面子”。明明知道邻居的行为不对,却碍于颜面不予指出,最多是关起门来在自己家里发发牢骚。更有甚者,当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部门指令,对小区内乱停乱放的电动车进行清理,或是执法部门介入执法时,还“挺身而出”,帮着为邻居的违规行为进行辩解。
“两难”之下,安全隐患就不可避免的长期存在,每一起将要发生的事故,便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必定会发生。每一起催人泪下的惨剧,除了冷漠自私的“导演”,总是有一群虽不自觉,但实际上却推波助澜,做了友情出演的“客串”。
世界上,没有比生命和健康更加宝贵的东西。每个人都无权妨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为了大家共同的公共安全,为了不再听闻事故引发惨剧后的揪心和切齿,是到了该人人出来呵护安全,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为那热情得过了头的“邻里情谊”泼点冷水的时候了:不要将自己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生命健康安全,全部都寄望于物业服务企业与政府执法部门!在人口稠密的物业住宅小区,各色各样的人员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每时每刻都可能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面对公共安全,只有群防群治,联防联动,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住宅小区的安全系数。发现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业主决不能委曲求全,而应当人人都做“唇枪舌剑”的斗士,坚决予以抵制。
——知法、守法、护法、执法,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政府执法部门全都行动起来,别让电动车再“火了”!


原载于《现代物业》20212-3/总第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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