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


目前全国业委会组建率不到30%。为什么业委会组建难?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政策不完善,街镇社区相关人员指导有问题,有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业主自身的原因。小区怎样才能顺利组建业委会呢?以重庆市的情况为例,总结为十六个字——“掌握法规,用好策略,发动业主,选好委员”






 掌握法规

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全国各地政策又不尽相同。法规,不是网上搜索的,也不是别人教的,而是《民法典》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关于组建业委会的规定,归纳起来,就是七个数字:“五二三一三六三”;也可以是三个字——“三确定”。
《民法典》和各级《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这说明了业主有选择的自由,即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不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业委会必须按《民法典》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下面解释一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这七个数字和“三确定”的含义。
1、“五二”代表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就是说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申请组建业主委员会。
2、“三”是街、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业主申请后在三十日内负责完成全部组建业委会的资料收集工作的时间。(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3、“一”是要求开发商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报送资料通知后,必须十日内完成报送材料的工作。(第十七条)
4、“三”是要求筹备组自组建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组织召开首次筹备组工作会议。(第十九条)
5、“六”是要求筹备组自组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产生,筹备组自行解散。即定职责。(第十九条)
6、“三”是要求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持规定文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可持备案文件刻制印章。即定效力。(第二十七条)
以上就是想组建业委会的业主们必须首先要熟悉掌握的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法规和程序。也是业主从申请到组建业委会的全过程时间要求。掌握了这些,就会明白哪些是业主应做的,哪些是街道社区应做的,哪些是开发商、物业企业该做的,并且时间、流程也心里有数,就不怕街道久拖不办,长拖施绊。


用好策略

在组建业委会的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策略有两点:
1、要积极主动寻求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党委的支持,只有获得了他们的支持,选举才能顺利,业委会运作才能顺利。搞僵关系是不明智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并且法律法规都明确街道、社区党委是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单位,有指导、监督的职责,业委会需要长期与他们打交道,需要他们的认可和支持。我想强调的是,一定要懂得如何沟通协调,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和效果。
2、目前想组建业委会的小区,大多数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企业任意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不满意,对服务质量不满,或者因电梯故障、消防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冲突,唤醒业主想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其实这些目的是不正确的。组建业委会的目的不应局限于换物业企业,而是小区业主要真正当家做主,就必须建立业主的组织(业主大会)和常设组织机构(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不但是《民法典》赋予业主的权利,而且,有了业主大会,业主才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才有了协助、监督物业企业履行合同的主体;有了业委会,业主才有与街道、社区、物业企业沟通协调的纽带和桥梁。如果组建业委会仅为换物业企业,可以负责任地说,业主眼光太短,并且不可能达到目的。
另外,从策略分析,如果过早地宣传“组建业委会就换物业企业、追讨公共收益”,势必把物业企业推到了死角,必然会带来各种手段的反抗。你要砸他的饭碗,他不拼命才怪。因此,为避免或减少对抗,在业委会选举产生前,尽量少宣传换物业公司、追讨公共收益等问题,更不要在业主大会随意启动这两个议题。当然有些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闹得很僵的例外。

 

发动业主

小区不是开发商的,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只有业主才是推动小区幸福和谐的动力。没有广大业主的觉醒,没有广大业主的参与,没有广大业主的支持,小区要组建业委会,只能是路漫漫。《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进行组建。在此提醒发起组建业委会的热心人士,一定要掌握了解是否有近半业主支持组建业委会。若有,就抓紧提交申请;若无,就暂不提交申请,继续发动业主支持,唤起更多业主的觉醒。要干就必须一锤定音,否则,会消耗业主的热情,加大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成本。有很多小区的热心业主,在筹备组业主代表和候选人都难确定的情况下,仅凭热情和主观想法就催促启动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可想而知。有些小区搞了几年都没有组建起业委会,这就是原因之一。


选好委员

组建业委会,关键要选对筹备组成员和业委会候选人。从目前情况看,首届业主大会首次会议选举业委会,业主一般都会选敢说、敢出头的人,其实这不是太好的现象。业委会要能保证健康地发展,推荐业委会候选人特别重要,除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八个必要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两规”,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本人及亲属与物业企业无利害关系;具备履职的健康和文化条件;有工作时间;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我认为还应注意参考以下充分条件:
1、参选目的正确,人品、口碑不错,愿意为业主谋福利,为小区谋品质,甘做志愿者。只有把那些想“当官”、想捞私利者拒之门外,业委会才不会变质成为侵害业主权益,以权谋私的“业伪会”。
2、有一定文化知识,基本熟悉《民法典》、国务院和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基本法律法规,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人,这种人才能守住法律底线和清楚自己的权利边界。切忌选那些虽然有热情有闯劲,但总爱以自己的欲望来作处事标准的人。否则,为业主服务也是枉然。
3、懂得为人之道,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做事讲策略,这种人才能处理好业委会与业主、物业企业、街道、社区等各方关系,才有能力把小区建设成和谐幸福的小区。
4、干事执着、尽责尽力,业主信任拥护的人,也是业委会能长期发展的中坚力量。
5、业委会候选人一定要有各种人才(财务管理、机械专业、土建专业、文秘专业、单位干部等)。有各类人才齐聚的业委会,工作才不外行,才不会被忽悠,才能真正为业主办好事。
以上条件并不是说候选人必须全部具备,不可能,也不现实;但是,必须作为推荐选拔标准和择优录取的充分条件。只有同时具备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这样的业委会才可能长盛不衰,越干越好!

关于组建业委会必须慎重处理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业主的认定,目前重庆市只认产权证登记人、购房合同登记人、法院裁决书判定人,其他一律不认。尽管重庆市的规定不一定合法,但是,与其争输赢,浪费时间,不如小事不争,合作推进为好。其实在房产证上增加一个名字,占1%或者一平方米,只需十元钱、一刻钟就解决了。

2、关于筹备组成员和候选人不能欠物业费问题,虽从法理上说不通,且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安徽将必须交物业费作为选举业委会成员的条件有法理上的不当并进行了纠正,但是,欠费业主确实存在伤害交费业主利益的问题。对此,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争辩,惟一的办法就是遵守规则,除非有法院裁决属于合理欠费。如果真想为业主干事,最好的做法是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争取让街道办事处认同候选人在报名前不欠物业服务费就更好了。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想尽办法先组建业委会,再来通过更换物业企业或其他方法来完善服务问题。

3、对于筹备组业主人数,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政府相关人员数增加了派出所和社区党组织各一个名额,也就是说业主代表必须是5人及以上。少于此数,筹备组不合法,只有抓紧推荐或者解散。

4、关于候选人人数,一定要根据小区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人数为5-11人,候选人人数最多不超过规定人数的150%。需要提醒的是,候选人名额不是越多越好,超过业委会设定名额越多,选票越容易分散,甚至有的候选人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票权数。

当筹备组或候选人过多时,如何确定正式人选?要知道,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也就是说选举业委会事务应由业主决定,筹备组的工作应由业主代表按少数服从多数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代替或剥夺。按法律法规,街道社区在筹备组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其中:指导是对业主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督是对业主大会会议程序的监督。派出所的职责是负责维护会议的秩序。开发商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小区资料、业主清册,提供物质保障。但现实是,很多街道社区都喜欢以指导、监督的名义无标准、无依据、武断地决定人选,控制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其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建议坚持按群众性、代表性的原则,按推荐人的多少,由多到少筛选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共产党员可以优先。

5、为了保证选举投票成功和今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中的事项能顺利通过,筹备组成员一定要重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委会成员选举办法》的制订,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条关于沉默权和意思表示权的规定进行法律救济。将业主收到表决票或业主知道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公告内容后,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仍末参加投票的业主票权数,计入参与表决的总票权数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委会选举办法》。

6、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难的问题,凡是较大的小区,建议筹备组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增设业主代表大会制的形式,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业委会无权决定但事情涉及范围小或金额较少的事项。为减少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成本,可规定参会业主代表人数达业主代表总数2/3以上,同意则需占业主代表总人数半数以上,从而形成有效的决定。前提是业主代表产生必须要合法,业主代表参会表决的意见必须是业主的真实意见。

7、关于和街道、社区沟通的问题,一定要懂得换位思维。一定要抓大放小,紧紧抓住如何能更有效推进选举业委会的大方向,一些枝节问题不必太较真。要注重沟通方法,在事前一定要搞清楚问什么?你认为应该怎么样?依据是什么?街道社区若有不同意见,请他拿出法律依据供大家学习。要做到有备而去。切忌意气用事,把关系搞得太僵。

8、关于车位面积是否计入总面积的问题。从大多数小区情况看,小区车库车位一般都在开发商手中,如计入总面积,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确实影响较大。而大多数街道都会以开发商提供的总面积(含车位)为依据,这给业委会的组建造成了不小的难度。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要坚持三点:

一是要知道业主大会、业委会行使的权利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主要是公摊部分面积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而车位的产权人并没有承担小区绿化带、道路、楼道等的公摊,因此无权参与小区的管理。

二是依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车位是否计入总面积,可以在议事规则中约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没有通过议事规则,说明没有约定可以不生效。

三是由于议事规则的效力必须要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才生效,所以,可以由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将车位不计入总面积写入《业委会选举办法》中。






结语


总之,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们一定要牢记,政策和策略是业主、业委会的生命,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充分理解和利用《民法典》和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在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去完善、充实。充分利用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制订和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为首届业主大会圆满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原载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312期/总第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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