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摔倒,物业公司赔偿23031.62元!

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权而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物业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认定为不存在过错,从而降低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值得探讨。

案情简介



黄某为某公司的外卖员,A物业公司为某涉案商场的物业管理单位。2018年4月17日中午11时许,黄某至涉案商场送外卖,在一楼大厅进入电梯时在电梯口滑倒受伤,事发现场有保洁人员正在进行保洁工作。后黄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共计住院6天,为此支出医疗费23,031.62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基于前述情况,黄某向法院起诉A物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含有:1、判令A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23,031.62元;2、判令A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A物业公司认为,首先,事发现场虽有保洁人员正在工作,但当时其使用的是干的尘推在推地面,而非湿的拖把,电梯厅地面当时并不存在湿滑之情形。其次,黄某摔倒致伤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当时黄某一手拿着外卖,一路跑着奔向电梯。由于当时电梯门即将关闭,黄某为了抢入电梯,未及站稳停下便伸手欲挡即将闭合的电梯门,没有控制好身体重心,因身体惯性使然而摔倒。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写字楼的地面本身即比较光滑,奔跑不仅会造成摔倒的风险也极易撞到他人,而抢入电梯的行为本身也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故其摔倒致伤,完全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最后,A物业公司已经尽到提示义务。A物业公司提交的事发当时的视频截图证据可以明显显示,物业服务前台一侧有金属制作的“小心地滑”的提示牌,作为物业公司不可能也不需要在每一个角落、每一层的电梯出入口均放置这样的警示标志。

黄某认为,事发时涉案场地地面是湿滑的,A物业公司并未尽到提示义务,该“小心地滑”的提示牌是事发之后加装上去的,当时是没有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场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自己的物业管理行为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同时应当对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本案中,A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到中午用餐时段场地人员流动大、电梯乘坐人员多且场地地面比较光滑等实际情形。在此情况下,作为涉案场地的物业管理单位,A物业公司应当采取诸如在高峰时段加强电梯乘坐管理,在人员流动大的区域加强安全引导,在地面比较光滑的区域完善危险提醒和警示,告知注意地滑和禁止奔跑等。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A物业公司对案涉场地的物业管理尚有不足之处,对涉案黄某摔倒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黄某在中午时分至涉案场地送餐,此时电梯出入人员较多,且黄某在进入电梯时因手中拎有外卖本就应该更为谨慎,其小跑去乘电梯未注意观察以致损害后果的产生,自身亦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A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上述情节,酌定A物业公司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黄某主张医疗费23,031.62元,故A物业公司应赔付黄某医疗费11,515.81元。

 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A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医疗费11,515.81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对该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律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从上述法规可知,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权而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那么A物业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认定为不存在过错,从而降低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本案及相关案例,总结出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警示的义务。就如本案中A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在清洁时并无安置“小心地滑”等提示牌,其是在事发后才补充提示牌的。即便A物业公司事发前已在物业服务前台安置了“小心地滑”等提示牌,准确来说,也不能完全认定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更稳妥的角度出发,“小心地滑”等提示牌应安置在正在进行保洁、存在湿滑情形的区域,而非随意安置在物业服务前台或某一处地方即可,故本案应视为A物业公司并未履行该项义务。

二、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救助的义务。本案虽未体现出A物业公司的该项义务,但并不代表A物业公司没有该项义务。对于某些因未及时送医而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加重的个案,物业公司为防范承担该人身损害加重的责任,应当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这不仅可以降低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从情理上也更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或质量标准。比如对于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或经营的小区游泳池,首先,物业公司应确保其取得了相关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具备经营的资质。其次,其应确保该游泳池的建造和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最后其应为该游泳池配备足够数量的有相应资质的救生员。

除了上述三方面的义务外,法院在认定时,还会考量被侵权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就如本案中,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湿滑场地内进行小跑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黄某受伤的原因,亦是基于其自己并未留心观察和谨慎注意,张某对此损害结果同样存在过错。故黄某与A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A物业公司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管理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难免会有业主或其他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诸如滑倒、撞伤或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如何全面地采取措施,降低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一、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安全标准或质量标准是基本前提。比如对于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楼梯间,应保障楼梯间通道畅通、可正常通行,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二、做好相关警示措施是重中之重。物业公司应尽量在所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做好相关警示措施,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张贴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以及简明扼要的大字告示(如“小心地滑”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

三、事发后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物业公司采取的救助措施其实无须过于复杂,仅需适当地协助,即在其业务能力范围内履行了与其资质、救助能力和水平相当的救助义务。具体可理解为在事发后帮助受害人呼叫救护车或呼叫出租车送往医院救治、帮助受害人适当地进行伤口包扎等,以协助受害人尽快得到救治、避免损害程度加深。

四、配置足够的人员加强管理。对于商业物业而言,其具有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及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故物业公司应在商业物业人流高峰期时段内配置足够的员工对人员流动性大的区域加强管理和安全引导、维护现场秩序。

五、注意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物业公司应尽量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监控,以录像等形式固定下物业公司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黎文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黄柳儒,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声明:

本文为《现代物业》杂志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本微信号后台管理员或xdwy200175@126.com,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扫码免费用

源码支持二开

申请免费使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