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王某、吕某某等作为小区业主,因物业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来,王某、吕某某等业主在购房时未购买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势必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小区内公共道路被挤占,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王某等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吕某某等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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