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底,北京丰台某小区发生一桩奇案。一位业主早上起来发现,停在地库的汽车无法启动,经4S店检查底盘发现,有电线和管路被扯断。起初怀疑是人为破坏,后来调监控发现,竟是三只流浪狗在凌晨时分所为。于是业主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被物业公司拒绝后诉上法庭。
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承诺,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主要出入口24小时值班、监控24小时值守、巡视检查停车场、车辆凭证出入、大件物品迁出登记等管理事项,体现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有保护看管义务。物业公司已经收了较高标准的物业服务费(3.29元/平方米),应当提供更好的服务。出现了车辆被损坏的现象,说明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所以应当赔偿。故向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00余元,并减免物业费500元。
物业公司认为,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并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目前处于免费停放状态,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停车管理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畴,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也没有保管的责任。物业公司已经做到每天对地下车库进行三次巡查,发现问题进行记录和上报,这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有无保护、看管的义务。业主的请求,正是建立在物业公司有此义务的基础之上。而这一点能否成立,关键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从业主引述的物业服务内容来看,有关小区秩序管理的内容相当具体,但其中并没有保管业主车辆或财产的约定。既没有约定,业主说物业公司有“保护看管义务”,就没有合同上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百三十八条)。但该业主并未举出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车辆保护看管的内容,也未能证明物业公司曾作出这方面的承诺。因此,基本可以确定,业主所主张的车辆保护看管义务,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这能否作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呢?恐怕不能。基本秩序是人的行为秩序,流浪猫狗偶然进入小区不会影响到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原则性规定,重点在于“采取合理措施”,而不是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本案的肇事者十分特殊,三只流浪狗能把汽车咬坏,应该说是极为罕见的,这在法律上就叫做无法预见。有没有可能杜绝这样的流浪狗进入小区?恐怕很难。小区的车辆出入口只有一个闸杆,这不可能阻止动物进入。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流浪狗更容易跑进来。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流浪狗并非凶猛的野兽,偶尔进入也不会对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物业公司没有防止其进入,或是及时捕捉驱赶,不能算管理失职。
既然物业公司没有保管业主汽车的责任,没有管理失职行为,那就不存在赔偿业主财产损失的责任。
业主提出的另一项请求是减免物业费500元。这种诉求在实务当中十分常见。许多人认为,“只要物业公司有过错,我就有权不交或少交物业费。”这种观点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物业费是业主为了维护共有的财产与环境秩序,共同筹集的管理资金。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业主的AA制,这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把拒付物业费列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这物业费不是支付给物业公司的酬金,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如果物业公司侵权或者违约,给业主造成了损害,他所承担的责任就是自己掏腰包来赔偿当事人,而无权免除当事人的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以免除物业费替代了自己的赔偿责任,那就等于全体业主承担了这部分责任,这就构成了对全体业主的侵害。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本来是占理的一方,但其抗辩明显缺乏针对性。比如说,强调没有收过停车费就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显然站不住脚。既然自己承认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企业,那么收停车费就是开发商的权利,不能说由于你没有收停车费,所以就不提供物业服务。况且,就算是收了停车费,也不构成保管车辆的合同关系。
地下车库的属性,其实有两个不同层面。作为建筑物的结构部分,它是天然共有的,属于全体业主;而其中设置的停车位,由于其具有可以区分、能够独立使用、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标的物这三个特点,所以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开发企业有权出租、出售或者附赠。而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本来就是其物业服务中的主要内容,即使物业公司暂时没有对停车位进行管理,也不能说整个地库都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物业公司自己在抗辩中也提及一天会三次巡查地下车库。既然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为什么要巡查?所以这样的抗辩,无法说服业主,也令司法机关难以抓住案件的本质问题。
物业公司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与基本秩序。它的能力是有限的,职责也是有限的。要求它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绝对不受到损害,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就算是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做到有损必赔。作为业主,应当正确看待物业公司的职责,监督、批评当然可以,但一切应以法律、合同为依据。相信这位业主的车辆是有保险的,通过保险公司索赔,对于减少损失可能更为有效。
原载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3年11期/总第6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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