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1、请勿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走道和楼梯间。 2、请勿在室内或超长时间为电动车充电。 3、请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和超标电动车。 4、请勿对电动车加装电池和改装。 5、请勿使用非原装充电器为电动车充电。 6、请勿在电动车周边放置易燃品和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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