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怎么办?



因为一名保洁员的轻生,让一件看似寻常小事,变成了引发热议的生死大事;仿佛那双被当作废弃物的鞋,是突然从天而降,恰好砸中大众的敏感神经,物业小区内“公器私用”才以一种不可思议的方式,激发人们的热烈讨论、反省,抑或谴责。

世上哪有那么多的“不可思议”。某种现象明明长期存在,却未引起社会重视,实际上是许多人选择性地疏忽、漠视。就如那双业主放置在公共空间的鞋,其本质是私人物品占用了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空间。而私人物品长期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实在司空见惯。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总免不了一番“举一反三”。但我们不能以“白马非马”的思维,单单去讨论鞋子该不该放置在公共空间,或是同此凉热,各地物业人都突击一次“鞋子该放哪儿”的规劝行动。而是应该吸取教训,围绕“违规占用公共空间”,讨论怎样对小区进一步规范服务方式方法,如何对业主违规行为做好事前忠告,如何合理合法对小区公共空间内的私人物品进行处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确立了所有权人对个人财物具备处置权。但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应当“依法”。僭越法律,即构成违法,应当对其过度使用权利的行为进行制止与纠正。

小区内私人财物占用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显然与现行多部法律法规相悖。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家养动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具备生命权,而是财产权),在小区内敞养以上及法条涵盖但未尽举的类似动物的行为均属违规。再如《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将私人物品长期堆放在消防通道、单元门口电瓶车扎堆违停飞线充电、室内消防栓箱被个人当做鞋柜或储物柜占用等行为均属违法。

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行政法规、通知等,对小区内业主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普遍有相关禁止性明文规定。而且基本上所有商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通常也会就占用公共空间作出详实的禁止性约定。

面对小区内公共空间被私人占用的普遍现象,出于对业主物权的充分尊重,物业服务企业首先要逐级培训物业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技巧与法治观。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应充分预判后果,预先制订好处置流程,避免引发纠纷。如因处置行为失当,结果会与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人构成“共同违规违法”,将面临责任划分、经济赔偿的局面。

对于业主的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巡查、劝止、报告”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业主自行对公共空间的私人财物进行清理。

对妨害公共安全,又拒不自行整改的违规占用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作规范的书面报告,由执法者依法进行强制清理,坚决保障小区的公共安全不受妨害。

对小区公共安全无明显危害,但妨碍业主生活,不利于业主间和睦团结,影响环境卫生的违规占用行为,出于内部消化矛盾、尽量节约政务资源的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可就处置方法方案,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在相关单元、楼栋、小区的显要处,事先向当事人及全体业主(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进行告知与公示,并向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辖区街道、城建、社区等部门抄送知晓。通过事前告知,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充分获取当事人的理解与全体业主的支持。

笔者就公共空间放置的私人财物,曾在多个小区组织过处置清理,均达到预定目标(多为长期弃置的自行车、两轮电动车、楼道内的堆放物),均未引发任何物业纠纷和司法维权。办法就是提前书面告知、公示。用于告知、公示的书面材料,意思一定要表达准确。比如在合理的公示期内,放置在公共空间的物品若无人清理与认领,则视为该宗财物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物权,物业服务企业将作为无主物、废弃物进行统一清理。这一条特别重要,为了预先规避法律责任,一定要在书面材料中载明。

还有对公共空间放置的私人财物,在合法的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问题,也应当于告知、公示的书面材料中明确。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要端正自身的位置,防止陷入“不当得利”的负面舆论。

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无主物”、“废弃物”,本着取之于民还之于民的原则,凡可作为“废旧”变卖现金的物品,应参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对于变卖的废旧物的品种、数量、变卖地点、收购站支付凭证、金额,声明事后会及时向全体业主再次告知、书面公示,并承诺该笔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将转入小区公共收益的专门账户。以大公无私的姿态,展现自己的服务理念、企业文化,积极争取广大业主的支持与配合。

除了行为合法,还应当充分考虑情理,做到处置措施符合生活经验法则。毕竟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案例中,还相当倚重生活经验法则;若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往往合法的行为也会变得“不合法”。如对明显属于私人的日常生活用品,或有近期使用痕迹的物品,应当尽快找到所有人,当面问清其意思,根据其个人意见,由其自行清理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比如衣物、鞋帽等,就属于私人日常生活物品。在对这类物品进行清理时,一定要做到谨慎。就算一时联系不到物主,也应当在组织清理后,要有一个暂为存放保管的时期,方便业主找回。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就属于处置失当,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根据责任划分,多多少少会被判定承担一部分财产损失或补偿义务。而在环境卫生清理过程中,偶见于公共空间的金银珠宝、钱包、大宗现金等财物,更不可能是“无主物”、“废弃物”。真遇见这种情况,正是物业人展现拾金不昧的时候,当即刻联系辖区派出所,找到失主原物归还。否则不但“无理”,更是违法,甚至犯罪。

而业主作为财物的所有权人,更应自觉地、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支配权,妥善保管个人的私有财物。将私人物品放置到未经委托看管且明确禁止堆放杂物的公共空间,相当于主动放弃了自己对该宗财物的保管义务,存在极大的丢失风险;且这种行为还可能直接妨害到公共安全,对小区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说轻一点,是失德;说重一点,是违法。失德、违法,距离争做这个新时代的文明人,真还有不小的差距。



原载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3年10期/总第6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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