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内摔倒,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

相信很多物业人

都遇到过不少业主摔倒的情况


作为物业运营中的高发风险场景

一旦发生业主摔倒

责任难界定、纠纷伤感情

处理不慎又极易激化矛盾


物业是否担责?

承担比例一般多少?

关键判罚焦点

主要看这些

🔽


案例还原

案件


背景


2017年9月15日上午8时左右,业主戴某从小区16栋负一楼外出,因天气晴好此时D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正在路面例行清洁工作,戴某未注意到清洗路面,被设备电线绊倒受伤,后续治疗花费23206.64元,将本小区服务的A物业公司和外包保洁业务的D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告戴某主张系A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自己绊倒受伤,应由A物业公司负全责。被告A物业公司认为保洁业务已分包给了被告D公司,应由D公司担责。被告D公司主张自己在施工时设置了警示牌,当时是早上八点,光见度良好,是原告自己不注意安全、接送小孩时绊倒,自己不应担责,且路面不平、有凹坑、砖块松动,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因素。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D公司请了员工吴某、二期业主杨某、16栋1单元住户出庭,均证实施工时现场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提交了现场拍摄的照片。


案例


争议点


判定物业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件的争议所在。一般来说,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正当履行物业服务的行为,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


最终结果


被告D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能见度良好,黑色电线横卧人行道(并未悬空)进入两旁花坛,但未见水渍,地面干燥洁净,照片未见警示标志与隔挡牌、电线附近有一较大凹坑。早上八点为出行高峰期,电线横卧客观上给出行造成不便。而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路面除横卧电线外未有其他不便行走的因素,原告未尽到行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被告D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路面凹坑、砖块松动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因素。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戴某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D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A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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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期运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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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不仅应当对可能导致行人摔伤的情况做出预判,还应尽量避免出现危害的可能性,不能因侥幸或者疏忽大意而不作为。

(2)是否担责,需要看物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在未尽到义务的时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业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意识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若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自身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责任。

(4)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需提高自身风险保障能力,引入具有保障能力的保险方案与保险服务公司,分担风险发生时的责任与损失。

(5)以往判决案例中,法官会根据物业和伤者举证情况,判定物业和伤者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因此建议物业保留好事前提示,事中做好防护工作,事后保存好维修验收的相关材料,避免争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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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小区道路,及时维护,如有道路破损需维修,维修前提前在业主群进行通知,在小区单元楼栋张贴提醒;

同时应选择晴朗天气,维修时做好警示,避免在上下班人员流动高峰期工作,以免发生意外。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保留相关证据,即:事前维修养护记录、事中通知业主记录,维修记录,事后回访记。

同时还应注意定期养护:


及时维修损坏道路

及时清理道路垃圾、油污

定时安排道路安全巡查

雨天时做好积水扫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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