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
王某和奚某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小区的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户门分别安装在两堵呈直角的墙壁上,距离仅有0.1米。
奚某称,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便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
王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其家人每日进出状况,奚某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员照片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
法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奚某安装的摄像头与某款手机APP连接,通过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该摄像头可清晰拍摄到王某家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当王某家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可拍摄到王某家内部专有部分。
同时,法官对涉案小区物业监控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王某与奚某所在的楼栋在大楼出入口有19个物业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在一个月内均可回看。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奚某安装监控摄像头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奚某该行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奚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以及对涉案小区物业的调查可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楼栋有完善的监控技防设施,且目前均在正常运行。在此情况下,奚某个人再行安装涉案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
再次,王某房屋内部属于其私密空间,王某对此享有隐私权,在未征得王某明确同意,又无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远程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会拍摄到王某房屋内部,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奚某拆除其安装的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时代普华最新课程 【10月28-30日 成都】“商业(商场|购物中心)从管理物业走向物业管理”实战课程暨成都商业物业管理考察游学营 【10月28-29日 上海站】 “打造物业项目经理全能王”特训营
![]()
咨询:18510477633 韩老师(微信同号)
扫码咨询与免费使用
申请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