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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1日,大连西岗区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母女两人被烧伤。母亲烧伤85%,深三度烧伤45%,25岁的女儿烧伤95%,深三度烧伤70%。
着火的是一楼单元门楼道里的杂物,火势很大,烟一路蹿到了楼顶。于女士家住顶层4楼,女儿想和妈妈冲下楼,结果慌乱之下,被放在楼道里的杂物绊倒,跌入到了一楼的火海里,妈妈于女士赶紧向邻居求救,当众人把她女儿从火堆里救出时,她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赵先生在甘井子区某小区居住,年过6旬的他身体还算硬朗。
某天晚上,他与几个好友在朋友家多喝了几杯,摇摇晃晃地回到家。由于居住的小区没有电梯,在4层转5层的拐角处,不幸被停在楼道口的一辆自行车绊了一跤。
这一跤摔得可不轻,赵先生左胳膊磕到楼梯,轻微骨折,并且摔得鼻青脸肿的。“平时楼道里就堆着各种杂物还有自行车,本来楼道就不宽,这一堆东西一堵,过道就更窄了。”
前不久,沙河口区某小区18层的公共楼道发生了火灾,所幸没有人员伤亡。原来是有人家搞装修,废旧纸箱扔在楼道里没有来得及清理,有人将烟头丢到纸箱上,引发火灾。
虽然这场火灾有惊无险,但现在想起来居民还是心有余悸,“这次幸亏没有人员伤亡,但如果继续在楼道里堆放易燃杂物,下次恐怕就没这么幸运了,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安全可都是个问题啊。”
一、《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黑名单一
堆放杂物
黑名单二
停放电动车
黑名单三
损坏消防设施
黑名单四
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黑名单五
乱拉私搭电线
自我排查
提醒邻居
协助物业整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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